李某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环保局收到李某的申请书,超过2个月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市环保局不作为。县环保局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市环保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均对本案诉讼依法享有管辖权。
6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例中,李某对县环保局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市环保局超过2个月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此时,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李某仍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法定期限内发现行政行为存在争议,并且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因此,在本案例中,即使市环保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李某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李某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