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派遣单位的合同是2016年1月31日到期,到期后单位不再和我续约,16年2月份收到的终止劳动合同书但当时我正在孕期,所以单位将合同延期一年至2017年3月18日,因为3月18日是我的预产期,没想到的是我真正生产在2016年3月23日,哺乳期结束应该在2017年3月23日。请问单位是否是属于在哺乳期内炒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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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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