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承德大学城附近有楼房一处处于出租状态,前一租客陈女士因自己购买房屋了把此房转租给李女士,转租时我与先生均到场,并与李女士签了出租合同一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9月9日一2018年9月8日,但在其间,我发现李女士养狗,并查看部门桌角,墙角,床角有咬的痕迹,而且考虑所装木地板,会渗狗尿现象存在,想于2017年8月25日中止还未履行的合同,但对方以现房租涨价,搬迁需费,当时合同未列不允许养宠物为由不予搬走,我要求增加押金至2500元,对方不予同意,让我起诉走法律程序,请问我怎么办?
2021-05-26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