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一家新公司,公司一次性给我签订了3年的工资,试用期6个月。但是工作时间与加班这一项有问题,是标准工时制,但是合同里却加了一条甲方要求乙方加班,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我想请问这条规定合法吗?这份合同是否违法?我该如何向公司说明?详见图片。且工作一个月多,天天强制加班周六周日也加班,并无加班费,只说月底超额工作量有奖励,公司领导经常有意无意说起试用期好好表现别提要求,是否构成威胁加班? 希望各位律师先生帮忙解答一下,发短信给我就好,天天加班不方便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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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对方的加班要求,可以向劳动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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