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二维码在法律上面具备不具备法律效应 我在,我在二零一六年,元月十五日,用信息的形式通知甲方这个消防水电工程具备检测验收,安排检测公司和消防公司来验收,直到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号才拿到消防检测报告,然后我在甲方处见到这个检测报告,我当时拿出手机拍了检测报告的封面和第二页第三页应甲方的原因不付我工程款,直到2017年3月份起诉到人民法院,到了二审,那个公司不承认这个工程是他们公司的,我们扫了检测报告上面的二维码,上面施工单位就是这个公司的,但这个公司说扫出来的这个上面没有编号和网址,说是假的,请问,检测报告上面的二维码具备不具备法律效应?
2021-05-3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