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额贷款公司拿自家房产证作抵押借款十万元,利息是每月四千元,其中办理公证(未做他项)+相关手续费共计五千七百元,十万扣除当月利息四千再扣除五千七,最后到手九万零三百元,第二个月初交四千利息时晚了三天,第三月初利息未付,与对方协商同意后,于三月中旬(提前半个月),交给对方十万零四千元,对方把房产证还回,但各种说辞扣押了公证,要求再额外交一万元才还公证!请问,这个公证是否非常重要,是否必须拿回,若置之不理,会不会造成日后更大的损失?公证在他们手中,担心他们做出大文章来!求助帮忙解答!
2021-05-31 11:14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