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动迁能多为我多争取为由索要房本和办事费6.6万元,至今一年半时间一直各种理由推脱(事实她也根本办不了),8月末我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判决让她还钱,她不服又上诉了,主张撤回一审判决结果,改判驳回。理由是协议中出现请托 人情费 办事费字样,合同不生效,不受法律保护,钱也应当收缴国库不应给我,因协议里没有写明期限,我也没有证据证明她怠于履行协议(她也证明不了已经给我办了)说我提前解约。她理由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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