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卖房甲方,流程正在进行中。我的房子现有租客,租期到约定过户后半年结束。 买卖合同中已经注明房子在出租状态,且在补充协议中已经注明:房屋过户后三日内,甲方(我)将房屋租赁关系及租金和收益转交给乙方(买房人)。 现在乙方以未来过户后有租客他无法入住为由,要求除了房屋租金转交给他后,要求我提供额外的赔偿。 请问他的赔偿理由是否有效?

2021-07-3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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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赔偿理由是无效的

2021-07-30 1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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