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解释一下人社部2017年11号文第三条:不再以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请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2019-06-29 22:09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您好,意思是不能再以不合格的理由重复处理了。

2019-06-29 22:09:50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5492今日律师解答 49204

相关推荐
他欠我1000块钱我找律师花了4000打赢了官司他还我律师费吧 1回答
网上被骗有对方银行卡 1回答
村主任犯寻衅滋事罪免于起诉还能当主任吗 1回答
保的意外险险,工伤鉴定十级怎么赔 1回答
微信被盗刷报警后多久可以处理 1回答
问一下,我刚办了个手机号,今天打过来一个电话说我贷款没有还,但我并没有贷款,我这号是个旧号,我猜是这号上一个主人的贷款。请问这和我有没有关系? 1回答
土地诤议双方都没有土地使用证一方起诉到法庭法庭会怎么办 1回答
你好,律师,我想问一下,帮人家做担保贷款,然后那个人逾期了,我会有什么影响? 1回答
非法网贷只还本金行吗 1回答
什么情况下法院判房产使用权 1回答
一般诈骗背抓多久才能见到 1回答
想找一个能做风险代理的律师,劳动纠纷的案子,我的电话18640188505 1回答
老婆婚前有十五万贷款而且没还影响我婚后贷款买房吗 1回答
我作为一个监督人(没有委托书),代替债务人出具了一份正规欠条(因欠款人不在场,我给欠款人打电话确认了欠款真实,也是欠款人的真实意思让出具一份欠条的),我代替欠款人签了他的名字,也签了自己的名字但我把自己名字后面备注了(监督人)三个字,我想问一下这张欠条有效吗?我这个监督人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吗 1回答
我去上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劳动局要社区开了证明这三年给哪干活呢社区不开不肯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