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就是我在2011年购买了新开发小区房,并鉴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达到入住标准后,当年10月交房,可10月开发企业交房时没有经综合验收合格,也不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属不具备入住条件,我拒收房屋至今,于2017年9月27日被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我胜诉并得到违约赔偿。但就在我10月10日准备接收该房办理入住时,由于拒收该房七年间,该房发生欠下供热公司7年供热费和滞纳金6万余元,开发商要求我补齐欠费才能给予办理入住。我认为我没有接受房屋的责任是由于开发商违约,所以我没有入住不应我承担。对此双方僵持至今,我无法正常办理入住我应怎么办?
2017-11-10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