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赡养老人的问题。 问题是这样的,老人有6个儿女,其中2个儿子,4个女儿。 其中一位儿子 在2010年提供给老人住所直到2015年,2018年因为儿女纠纷问题独自赡养老人一年。这其中4个女儿 没有一位是赡养过一年,之前说好轮流赡养,但是一直没有做到。另外一个儿子 从成家为止至今没有赡养过,不仅没有赡养,更没有出过经济方面的。如今这5个儿女打官司赡养过老人的儿子,请问 法律如何规定,如何追究。
2019-04-02 21:07您好,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子女的“天职”,因此,不管子女在何处,这法定义务不变。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