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13年和王某结婚,婚前王某许诺房子拆迁时给我一套新房子,我便答应并和他去民政局登记结了婚,婚后家庭生活费都是我拿的,因当时他在下岗期间,每月工资只有1200元,2016夏天他原来的老房子拆迁了,王某让我去办理有关手续,拆迁协议也是我签的,按照当时的政策可以得到2套房子,经王某同意,把其中一套房子写上我的名字,另一套写了他的名字,在此几个月之后,因王某受别人挑拨经常故意找茬,我受不了他的欺负,便不辞而别回了娘家,2017年2月经宿州法院调解离婚,请问2016年拆迁的那套房子已经建成,预计不久之后要交房了,请问写了我名字的那套房子应该归我所有吧?
2026-01-01 04:44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原则上应当属于夫妻共有。如果您与王某于2013年结婚,并且在2016年取得了拆迁补偿款用于购买房屋,该房屋应视为您与王某的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您的丈夫在取得拆迁补偿款后将房屋赠予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房屋,那么该行为可能被视为对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这可能会导致该房屋被认定为您的个人财产。因此,建议您尽快与您的丈夫沟通,了解其是否已将该房屋赠予他人或存在其他处分情况。 同时,您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便更好地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希望上述信息能够帮助到您,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