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婚前全款买的,现在要加老婆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9-06-29 22:19分为三种情况:(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 一方已经购买 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 属于个人财产 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 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 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 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 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 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 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 可以先协议处理 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 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 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