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乡政府聘用干部,2002年乡政府引资合办自来水,引来浙江老林各投10万元成功办起了自来水。一年后乡政府收回成本后,自动退出。自来水权属老所有,两年后,老林本到利归,私下将该公司转卖给了我,鉴于当时从头到尾这项工作乡政府安排我负责。所以摇身一变我就成了这家公司的主人。时至今日效益可观,目前资产百多万元。但有人说我是行职务之便,违纪,不合法,真的吗?
2024-09-11 07:55您的描述中存在一些混淆和争议的表述。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似乎涉及到了水厂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情况的一些分析。 首先,关于“我”是否享有公司所有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或组织不得单独取得;但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通过合法途径(如承包、租赁等)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 其次,关于“我”是否有资格享受该公司的收益,这需要依据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您是基于合理的理由而获得了公司的部分权益,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有权分享该公司的收益。 最后,关于是否存在职务侵占或其他违法行为,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存在不当行为,那么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等。 总之,对于您的情况,建议详细查阅相关合同及文件,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