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与妻子性格不合于2012年12月5日离婚,婚内有5岁女儿,离婚时商定由本人抚养,我因经济原因后将女儿变更给女方,现今我很想要回我的女儿。请问我能不能要回我的女儿?
7天前在婚姻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双方的协议或法院判决而确立的。离婚后,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进行了必要的变更手续,则原生子女的权利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分配。 然而,在您提出的情况下,由于您的经济困难导致了您无法继续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这可能使您有权要求改变孩子监护权的决定。但是,这种请求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您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恶化,并且无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孩子是否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 另一方是否有能力提供适合孩子的教育和生活环境。 原来的监护权协议是否允许变更。 如果您能够提供上述信息的支持,那么法庭可能会考虑您的请求,并做出有利于您权益的判决。但请注意,具体的处理方法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此过程中,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持良好的沟通,争取双方的妥协和理解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