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14年5月1日入职,2017年1月5日辞职,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月休4天,工资条上基本工资月薪3000。请问我要求公司补偿我法定假日及双休日加班费,公司以最低人均工资为基数,工资超出最低工资部分也算加班费合理吗?
回答数:413
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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