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二婚后在一起二十几年,当时结婚时两边小孩都有工作了,没有抚养对方的小孩,但是孙子一直在她们身边从小学一直照顾到高中,现在70岁失去自理能力,另一方不想管了,请问对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24-09-22 23:5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你所描述的情况下,如果老人丧失了自理能力,并且另一方不愿意或无法履行赡养义务,那么该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老年人有权要求其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意味着即使双方已离婚,也应确保老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保障。这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的照顾、医疗费用的支付以及精神上的支持等。 其次,在老人丧失自理能力后,另一方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例如,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条件来支付养老费用、日常生活开支或者为老人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 再次,关于监护权的问题,如果你的父母已经年老体弱,而另一方不愿意或无能力担任监护人,那么他们可能会被法院指定为临时监护人。在此期间,他们需要尽力保护老人的利益,并确保老人的生活质量得到维持。 最后,如果有其他亲属愿意成为临时监护人,他们也有资格申请成为正式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面临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如定期评估老人的需求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总之,如果一方不愿或无法承担起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另一方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同时,作为子女,我们应当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满足老人的基本需求,让他们感受到家的温暖和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