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第一次举证质证时,医患双方都给法院提供一份不完整的病历,患者没有提供完整的病历,是因为医院没给患者打印出一份完整的病历,之后法院去医院调取病历,医院给提供了一份更不完整的病历。不完整的病历做鉴定,鉴定中心不受理。再让医院提供完整的病历是否超过举证期限?
2024-10-06 21:23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涉及患者的权利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院未能完整地提供患者的所有病历记录,这可能会影响患者的权益。 首先,关于第二次举证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证据材料,并且该证据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院直到第二次举证阶段才提交完整的病历,那么这一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逾期提交证据。 其次,关于鉴定中心不予受理的问题,这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一般来说,医疗机构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保存的全部病历资料,包括原始病历和修改后的病历。如果医院未能提供完整的病历,可能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医疗损害赔偿鉴定或者鉴定结果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可能会拒绝接受这些病历作为鉴定依据。 最后,关于再次请求医院提供完整病历的时间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证据材料。这意味着,即使在第二次举证期间提出,也仍然可能被法院视为逾期提交证据。 综上所述,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医院可以提供部分或不完整的病历,但若要对医疗损害承担责任,医疗机构仍需提供所有相关的、真实有效的病历信息。如果您面临类似的医疗纠纷情况,请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