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结婚5年,婚前给陆续给女方6万元,她用来买房子,婚后把一个商铺给她经营,现在两个人要离婚,女方不承认婚前给钱是买房了,说是给的零花钱,都花掉了,又说这个商铺是她自己经营的,第一年给我儿子IO万元,以后都是她交的房租,所以就是她的了。本月2o日偷着搬走了自己的东西走了,请问我能要回那6万元及商補吗?(商铺是租的)
2025-02-11 04:41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提供财产或金钱时,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并且应当进行公证。因此,在您儿子和女方结婚之前,如果双方有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表明男方已经将6万元作为婚前财产赠与女方,则该6万元应当属于男方所有。 其次,关于商铺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即使女方声称商铺是其个人经营所得,也必须经过相应的登记程序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商铺的实际收益并未被分割,那么仍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再次,关于女方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财产归属发生变化。因此,如果您能够证明女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您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上述财产。 最后,建议您及时采取行动,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