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号 我朋友驾驶无号牌电瓶车延该处斑马线由南向3.8号 我朋友驾驶无号牌电瓶车延该处斑马线由南向北横过祁门路时被 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延祁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宏村交口撞到,两人都有受伤,现交警判同等责任,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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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处理事故的民警及交管部门进行,建议向交警部门咨询。如对划分不满意可以在3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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