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合伙开了家店三股。 现在其中一个他想过完年如果生意不好她要撤股要求我们给她6万(她投入都没6万),我们不同意她说就把店盘出去,但我们其他两股不同意盘店 我们是不同意的,所以现在签合同想在合同里面加条:在未休假或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3天或者一个星期未到店视为放弃股权。这个可不可以加算不算霸王条款? 我现在就是让她现在走给她投入的钱还她,过完年走的话一分没有,这个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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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无效,若要退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走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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