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六月廿一日应聘某公司专值晚班电工,上班时间17.30---8.30,每班上15个小时,每周53小时,上一天休一天,无周末休息日,今年发四月份工资时被扣150元工资,经询问扣钱原因是迟到了2个月,我查阅了考勤表并没有迟到早退记录,后来主管我于去年应聘某公司专值晚班电工,每周53小时,上一天休一天,今年发四月份工资时扣了150元工资,说我没有在原来上班时间上再提前早15分钟上班。请问本人做工作时间己超过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时间,每次再增加15分钟上班时间.属于合同以外条款,应双方协商同意之后才能执行,否则本公司违反劳动法吗?我应该怎样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
2021-06-30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