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和中介还有卖方签订了三方买卖二手房协议,约定的是卖方5月5日前清尾款,5月20日前打买卖协议,但是4月1日天津购房政策有变,规定社保连续缴满两年,补缴的不算,我不确定有没有购房资格,拿着社保缴单去所属区房管局咨询,管局说可以这样看不出来补缴的可以买,去另一个区的房管局也说可以,说这两天过来就可以给打协议。和房主还有中介在这之前提过社保补缴过,在4月10日房主以我没有购房资格要求解约,我没同意,我说我有购房资格,后来房主完成了清尾款和撤押,预约的5月11日打买卖协议。但是5月2日我去社保局打单子系统升级了,看出来有补缴的,不具有买房资格了,我算违约吗,定金和中介费能退给我吗?
2021-07-23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