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年初在邵阳老家与当地一名女子(此女子离过三次婚)经过介绍结婚,给了女方娘家12万彩礼,但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也没有置办酒席,女方也没有为结婚花过任何钱。之后同居不到三个月因性格原因她回了娘家,留也留不住。前不久女方退了8万元,没有全退。请问剩下的4万元能不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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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退还彩礼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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