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决定书双方签字后,交警队没盖公章有责任的一方跑了算不算逃逸
2025-09-16 19:41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注明了“双方签字”和“无责”,但没有加盖交警大队的公章,这种情况可能意味着该认定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无责方,并且已经与对方签订了事故责任协议书,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超速驾驶等,那么即使没有交警大队的公章,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逃逸行为。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关于逃逸行为的责任判定都需要基于明确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声称自己不存在逃逸行为,而另一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逃逸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据此作出判决,认定一方当事人构成逃逸。 总之,虽然没有交警大队的公章可能会给无责方带来一定的困难,但这不一定会导致逃逸的结论。具体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案情来判断。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