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婆婆在06年的时候,罐头厂有分配了一间宿舍,08年的时候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现在罐头厂的宿舍要拆迁,罐头厂的工作人员称我们名下已经有经济适用房了,不能享受拆迁费的政策,后面跟罐头厂交涉,称只要我们名下没有经济适用房的框架,就可以享受拆迁费。现在我们已经将名下的经济适用房改为商品房,而且房管局也出具证明该套房屋为完全产权的性质。现罐头厂称该证明不能作为非经济适用房的说明,需要我这边提供我们已经跟经济适用房解除关系的证明。现已咨询房管局,对方称该单位没有开这种情况的证明,称该局开具的完全产权证明就是最好的证明。。
2021-01-07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