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无意撞到另一学生,致其骨折。承担费用令其恢复,但对方要求一年内的二次伤害也要负责,请问该要求合理合法吗?
2025-11-11 08:56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您所述的情况下,如果学校是孩子的监护人,那么学校应当对受伤学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至于对方要求一年内二次伤害也要负责,这在法律规定中并不明确。建议您与对方协商解决,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