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财务管理公司借款,借款合同上是7500,实际借到5000,分20周每周还款390,因为第三有逾期,现财务管理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3000,而且要求全额还款7500,外加违约金3000,总计10500,财务管理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利息的利率合法吗?
2024-11-10 15:17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那么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内每月偿还390元的金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在本案例中,由于财务公司在计算时将本金错误地减去了5000元,并且在第四个月之后才开始计息,导致其在计算违约金和剩余本金时出现了误差。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财务公司在计算中使用了不准确的数据,从而产生了较高的违约金和剩余本金的计算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公司有权对借款人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必须确保其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如果财务公司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或者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这可能会被视为非法或不合理的行为。 综上所述,除非财务公司在计算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否则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高额违约金的做法可能是不合理的。建议财务公司与借款人协商解决此事,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