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银行贷款,要求我们股东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三年,连带责任合同两年,在合同期内由于经营不善,申请破产.2016.1月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但未对保证人追债,也没有通知保证人。2018.10月银行放弃抵押物获得1000万本金,放弃了利息。抵押物是远远超过本息的。这些担保人是不知道的。2018.8.13号保证合同到期。今年五月银行起诉担保人还利息,请问担保人能不能打赢这场关司?
2019-07-04 14:54根据您的描述企业对银行既有人保也有物保。银行已经放弃抵押物,意味着放弃抵押权利,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也不得再向担保人追偿。参照《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