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可能涉及到商务法。律师您好,我早在两月前一家房地产公司预订一套房子,交于定金一万元,同时时告知‘如果不想买房了是可以退回款项的’。可在决定退房时被告知已超过了退款期限不予退还,可选择推荐新客户进行房源转移的方式退款或购买预订房。当要求查看明文规定时又说没有是已公司会议形式口头传达到各部门的。这种强买强卖的方式令人感到恼火,我了解到这家公司早在之前还有好几例这样的客户但其结果只追回了80%的款项,是由当时接待他们的大客户经理退回的,那么请问那20%去哪里?对此我感到疑问!而我此次的追款只追回了50%,期间的与这家公司的部门经理说话语气粗鲁、态度恶劣、甚至是对我人格上造成了侮辱,连同陪同的朋友
2021-05-24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