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小区,购房时有两个版本购房合同,早期版本约定开发商提供供暖条件,但没具体约定是市政还是锅炉,此前因小区未铺设热力管道,均采用锅炉供热;16年热力管道铺设到位,故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市政供暖,但开发商辩称早期版本未明确约定,仅满足后期业主,请问有无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支持业主统一热力供暖意愿。备注;新旧合同其他条款一致,购入单价一致,新版为2013年,旧版为2012年。此前有律师解读过旧版合同无明确差异,同一小区同一时间段所签合同,旧版自动升级为新版,请问是否有条款支持?谢谢!
2025-02-08 22:08您的问题涉及到合同法和建筑法规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或者胁迫对方做出意思表示。如果一方主张其权利受到损害,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本案中,业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市政供暖,否则将无法获得赔偿。 其次,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规则。如果合同存在瑕疵,如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或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对于您提到的新老合同条款一致性的问题,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内容与附件不一致的,以合同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即使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同,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法,该合同仍然有效。所以,即便新版合同与旧版合同在某些条款上有所不同,只要它们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冲突,那么新版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业主通过合法途径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于后续的诉讼程序。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