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一名今年刚考到护士证但还未拿到手的应届毕业生,于今天六月至今在某诊所内工作,未与老板签订合同,现想离职老板不同意,本人已提前十天与他说明要走并让他找人,现在他已找不到人为由不准离职,要求本人必须再待一个月,且若强行离职扣除二十天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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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可以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另外对方扣除工资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向劳动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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