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被岳阳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我不吸毒,但我出来社会自由了,只要我身份证一出来就被带到派出所,进了几回才知道岳阳中院误判了我吸毒,我要起诉岳阳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误判。
2025-03-16 19:25您的情况属于刑事诉讼中的错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因此,您在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复议结果仍然维持原状,您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如果您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立案侦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在任何情况下,您都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原来的判决,赔偿因错误判决造成的损失。建议您尽快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同时,您还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