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牡丹江市的退休工人,70年参加工作13年退休,连续工龄43年,视同缴费年限25年,医保实际缴费11年,以领取退休金,国家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最低实额缴费年限为10年,可享受医保待遇,13年退休时因企业断缴被拒(缴到12年底)今年被办时按2016年文件执行,而牡丹江文件规定最低实额缴费年限是20年,国家2000年医改牡市从97年开始缴费合理吗?严重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是否以侵权。谢谢!(如果能胜诉怎么付费可以,因为涉及企业退休人员100人)
2021-07-03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