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女儿因肺炎于腊月二十七住进医院二十四小时护理的重症监护室,体重为2.8公斤,因打针漏针导致拔针时胶布把脚背面的皮撕掉了,占脚背面的三分之二,医院只是进行了包扎以及换药,直至2月24日,肺炎已经好了,但因脚伤不能出院,又留医院,到3月12日,脚伤才康复,但仍留有明显疤痕,请问医院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该赔偿哪些费用?
2024-09-13 18:55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如未及时诊断或治疗,延误了病情等。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医院确实存在上述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