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卫生局投诉医疗事故要求赔偿和医护人员共同病历造假。如果卫生局认定病历造假,医护人员共同病历造假肯定有指使者也有帮助者,在这种行政投诉情况下是否也算伪造证据罪,触犯刑法第307条?刑法第307条没有说是在诉讼情况下,也没有说明是在哪种情况下,行政投诉是不是也适用啊?请各位尊敬的刑事专业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2024-10-10 09:48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果您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当或者医疗事故,并且想要获得赔偿,您可以向卫生局进行投诉。在这样的行政投诉过程中,您有权要求查看与医疗事故相关的病历和其他相关文件。 关于病历造假的问题,如果被卫生局认定为病历造假,那么相关人员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病历造假的行为通常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而不是刑事犯罪。 至于您提到的刑法第307条中的“伪造证据罪”,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形。因此,如果您的情况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病历被篡改或伪造,而不涉及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那么您可能不会构成伪造证据罪。 总的来说,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采取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向卫生局投诉并要求查看病历等。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