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备案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未被法院采信,鉴定机构是否有权收权鉴定费用?
2026-03-29 03: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二)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鉴定意见未被法院采纳,那么该鉴定意见在性质上已经转化为“鉴定结论”,并且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鉴定机构有权向申请人收取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