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谢淑芬,女.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成都市锦江区经天东路129号三栋二单元1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680924702X.电话:13678142210.现住成都市锦江区经天东路三栋二单元5楼15号。 被告:刘少光.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乌抛村14组23号,村民.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6712287017 电话号码:15208468963 现住成都市锦江区经天东路129号三栋二单元5楼15号。 请求事项 1:请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01-29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