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妻子生产,为防万一,他给钱让小舅子张三帮忙办理投保“母婴安康险”。没想到,张三在办理投保时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的院方虽然知道张三投保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但没有提出异议而接受了投保。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9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由于张三不是投保人的配偶,因此其投保行为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投保人与医院存在雇佣关系,则该医院可以视为投保人的代理人,并且有权接受投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然而,在本案例中,医院并没有接受投保,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对此负责。 总之,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并且不是被保险人的雇主,那么他们不得为自己投保。如果有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