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份入职,因非出自本人意愿的强行工作地点更换,本人于2017年10月份离职,期间2012年-2017年每年有超过50天的加班,没有任何加班工资(单位考勤系统有考勤记录)。近期得知其他省份的分公司都有加班工资。请问,目前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2年内)。可以主张相关权利吗?谢谢。

2019-06-2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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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案件事实,可以的,建议您提起劳动仲裁,如果您满意这个回复,可以五星好评。

2019-06-25 09: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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