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一条“其余款30万由乙方于2018.8.31前向银行办理贷款后付于甲方,付款时间由银行约定的放款时间”,我9.28号放的款,我这算不算“逾期付款违约”,我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27天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在9月28日已经完成了贷款手续,并且款项已经支付给卖方。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您并没有违反合同中的条款。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条款的不确定性以及市场情况的变化,建议您与对方沟通,确认具体执行细节和相关权利义务。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