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划分依据
2020-11-06 09:30第五条 确定事故责任,应当以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为依据。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 第七条 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应当以违法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危害性、违法性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为依据。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主要以上作用: (一)突然改变通行状态影响他方安全通行,他方难以避让的; (二)主动实施危及通行安全的行为,他方难以发觉或难以被动避让的; (三)依据有关规定和安全驾驶的通常要求应当避让或者有条件避让而未避让的; (四)依据公认的一般安全原则或者通行规则,可以认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主要以上作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系一方当事人导致且存在过错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多个当事人,仅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多方存在过错的,由起主要作用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起次要作用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作用相当的,由各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