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东延期交房,但延期期间房屋损失风险未约定,特请教下律师:延期期间房屋除战争及不可抗住的自然带来的损失外,其他房屋损失由谁来承担?期间的房屋风险需要如何约定?
27天前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产,则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延期期间的房屋损失风险责任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买受人,并与买受人协商一致,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其次,对于房屋本身的风险,如战争、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因为这些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且通常无法避免或控制。 再次,关于延期期间房屋损失的具体处理方式,建议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可以约定延期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房屋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或者约定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最后,如果延期期间内确实发生了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房屋受损,而出卖人未能及时通知买受人,可能构成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延期期间房屋损失的责任一般由出卖人承担,但具体责任分配以及应对措施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的约定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