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我200万元,后法院调解还我150万元,以债务人的房屋作为抵债,后来没按调解书执行,由于开发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没能执行。房屋没有过户登记,只有一个备案。开发商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胜诉,理由是:1 .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准;2.合同自治原则;3.开发商有债务人142万债权。我已经提起上诉,开庭时间没有下来,需要资深律师代理我的案件。上诉法院在宿迁中院。
2024-06-25 22:58您的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之诉,以及债务人财产的执行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且开发商对债务人有债权,因此开发商的执行异议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上诉阶段的策略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开发商的债权是否确实存在,是否足以影响您的债权实现。其次,您需要证明债务人的房屋作为抵债的合法性,以及您对房屋的权益。此外,您可能需要收集更多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比如债务人同意以房屋抵债的书面证据、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等。 在上诉过程中,资深律师可以帮助您分析案情,准备充分的法律文书和证据,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律师会针对开发商的债权提出质疑,论证您的债权优先权,以及房屋作为抵债的合理性。 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建议您尽快联系宿迁中院所在地的资深律师,以便尽早准备上诉材料和策略。同时,保持与律师的密切沟通,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