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一公司2007年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08年竣工,2010签订结算单,一直到2017年1月,对方才派人索要工程款,对方称一直电话催讨,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我公司认为已超出诉讼时效,法官认为自民法总则实施后,只要对方向我公司主张过,不论我公司是否做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因此认为没有超出诉讼时效,请问:没有证据证明曾经主张过债权,是否应认定已超出诉讼时效,法官的观点是否正确。我公司能否得到二审法院超出诉讼时效的支持。
2025-07-25 15:12关于您提到的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债权。在本案例中,如果原告在2017年1月之前一直没有主张债权,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情况下,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如果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间内曾向债权人提出过还款请求,并且债权人也接受了这个请求,那么就有可能被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法官可能会考虑是否有证据表明被告确实曾经向原告提出过还款请求,并且原告也接受过这些请求。如果存在这样的证据,则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不过,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要依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