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盗窃金额多少构成犯罪
2019-08-01 11: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福建省盗窃罪量刑及金额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 闽高法[1997]216号 为了及时、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最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座谈会,就实施修改后刑法、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盗窃数 额起刑标准问题 会议认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各地盗窃犯罪起刑标准应当予以调整。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标准。 福州市辖区和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厦门市辖区;泉州市辖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漳州市辖区、龙海市、漳浦县、东山县;莆田市辖区、莆田县;三明市辖区、永安市;南平市辖区;龙岩市辖区为二千元,其他地区为一千五百元。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的标准。前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为二千元的地区为二万元,其他地区为一万五千元。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均为九万元。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的 "多次盗窃"问题。 会议认为,对于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盗窃犯罪的情节问题。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 "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刚刚达到 "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 "数额较大"标准,同时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6、累犯; 7、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于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上列第1、3、6、8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