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9号公示盖公章的裁员通知于31号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为n+1,未和员工协商,也未报备工会劳动局。8月1号员工集体要求2倍赔偿,协商未果于2号重新公示新裁员通知,说8月5号去工会劳动局报备,赔偿变成N,9月15号全部清算结束,公司变相否认第一份通知,如果提请仲裁能否以第一份通知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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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申请仲裁的话可以以第一份通知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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