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职公司正在接受税务稽查,现延长了稽查年度,预计有较高税务风险.稽查年度时任财务负责人已离职,现任是延期年度末调职到该公司.该公司为上市集团下属子公司,财务线条是集团式管理,所有纳税申报\税务事项需由统管税务职能线条的税务组负责,但在审批流程当中有财务负责人审批节点.请问,公司刚收到延期至18年的通知书,然后现任财务负责人请辞,会否认为畏罪?是否适当?或者有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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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畏罪,应该及时接受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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