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月2017年2月17日入職,入職時簽訂了入崗須知,其中有7天試崗無工資的規定;3月10日,公司人事部讓我簽訂合同,但合同中我的薪資起算時間是2017年2月27日,人事經理說七天試崗要排除兩天休息日,也就是試崗結束日是2月25日,但26日和27日兩天以後作為調休,也沒有工資。且因為之前上班除了2月18日,19日休息,公司管理者以公司剛起步為由要求所有員工3月12日之前不得休假(入職協議時工作時間的規定是上午10:00到下午18:00,週一週二雙休)因對合同存在爭議,所以當時沒有簽訂合同。到了3月12日工作完畢,人事經理突然通知我離職,理由是我當時沒有簽訂合同,公司管理者一致決定讓我離職。
2020-04-06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