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5年1月份通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小组长,2017年春季有村民举报我有问题,在没有任何查证的情况下,4月份镇委员会下发文件,建议村民委员会对我暂停工作。村书记和村长来我所在屯开村民代表会议,宣读完文件就走了,也沒有征求我们屯村民代表意见。至今,已6个多月了,在这期间我曾多次去镇里和打电话的方式询问,还是没有结论。请问:镇委员会这样做是否违反村民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可以有这个权利吗?迫切需要专业解答,非常感谢。
2025-02-21 15:12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确实存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该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之前,应当将有关事项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全体村民,并给予村民充分的陈述意见的机会。同时,如果发现有人有违法行为,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处理,不得随意做出停职等决定。 因此,您的情况中,村委会在未告知您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暂停工作”的决定,可能存在一定的程序违法问题。此外,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触犯法律法规,有权要求相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以供审查。 建议您尽快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法律顾问。 祝好!